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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一、 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的程序; 二、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的程序。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 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 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 接管公司財產; 2、 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 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 分配剩余財產; 5、 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 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 清算費用; 2、 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 應繳納的稅款; 4、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分配剩余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 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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