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深圳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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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根據所有權歸屬和隸屬關系進行如下分類。  1.上市公司  在各類股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上市風險投資公司的數量不多,其風險基金的來源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借貸資金,有的是權益資金,這類公司投資范圍很廣,投資的資金數量高于平均水平。假如您需要的資金量很大,就有必要與這類公司聯系,名聲顯赫的上市風險投資公司很容易查找。  2.私有制公司    風險投資公司中絕大多數屬于私有制公司,其中有些公司的規模較大。 大多數私有制風險投資公司是由少數幾個投資者組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這些投資者包括私人投資基金和保險公司。這類公司可以進行“桿杠式”風險投資,如果其投資基金總量超過1,000萬美元,則通常會進行“權益式”風險投資。在美國,有些較小的私人基金逐步發展成為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s),其中多數偏向于借貸,許多小企業投資公司只從事高息信貸業務。    獲取私人風險投資公司資料的難度很大,這些公司的管理者很少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內部情況,因此,很難從公司內部獲取其風險基金的規模和建立時間。大的私人風險投資公司和老牌的公司知名度高,如果您的業務與這些公司所投資的行業相關,您會很容易地找到他們的。    3.銀行附屬公司    許多銀行設立了風險投資公司,以便他們可以獲取小企業的權益,使用這種方式,他們可以避開銀行法規的限制,保護其所擁有的小企業股權。較大的銀行擁有較大的附屬風險投資機構。銀行信貸部門的工作與銀行風險投資部門的工作緊密相關,在大多數銀行里,這兩項業務根本未設置單獨的承辦機構,只是同一部門的兩種業務而已。如果一個企業家既需要銀行貸款,又需要風險投資,那么不必單獨找風險投資公司,直接找銀行就行。當然,這兩種業務不是所有的銀行都結合在一起辦理的。銀行風險投資部門由于其具有金融機構的優勢,可以進行組合式的風險投資,如將項目融資、貿易融資、銀團貸款、長期商業信貸與風險投資組合在一起向投資目標進行投資,往往組合式風險投資的投資額都會超過風險投資領域的平均水平,可以高達數億美元。銀行組合式風險投資是近十年風險投資發展的主流之一,遺憾的是其未計入風險投資的投資額中,我們預計未來十年世界商業銀行的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就是組合式風險投資。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根本沒有風險投資業務,是否能在近兩三年內開設該業務, 必須視我國金融改制的步伐是否順利,越早開設該業務越能早日趕上國際金融的發展步伐。    4.風險投資股份公司    在美國,風險投資股份公司的規模都很大,一些主要的股份公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機構,或在一個或幾個風險投資財團中投資。一般來說,獨立投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數量正在逐年減少,大型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通過投資于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股份公司與其他管理風險基金的專業人士一樣屬于有限合伙人,再由有限合伙制公司進行風險投資,股份公司分享其投資報酬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大型風險投資公司投資于小企業,會使一些企業家激動不已;而有些成功的企業家可能會認為,大公司希望對他投資時,不是出售企業權益的最佳時機。    企業家需要花一定的時間與風險投資公司討論投資形式,風險投資公司對投資形式的選擇非常慎重,就像他們選擇所投資的公司一樣。在決定接受資金前,企業家還應該分析一下風險投資家的信譽,對此,本文將在后面進一步討論。    5.辛迪加組織(企業聯合組織)    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風險投資家通知您,他有意投資您的公司,但只能滿足您的部分要求,同時希望形成一個辛迪加組織。他的意思是說,他將與其他風險投資機構聯合向您公司投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應該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您是投資牽頭人嗎?”其涵義是說,該公司在投資集團中居領袖地位,并負責說服其他公司參與對您公司的投資。辛迪加組織在風險投資領域中是相當普遍的,許多風險投資公司都在按常規的辛迪加方式與其他風險投資公司聯合。在投資之初,確定由誰來說服其他風險投資公司加入辛迪加組織,對企業家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況下,牽頭的風險投資公司將主動為企業家和其它風險投資公司牽線搭橋,以“推銷”企業家的項目。在另一些情況下,牽頭的風險投資公司可能是共同基金的第一個投資者,其余投資者會陸續分別投資,這意味著,企業家自己不得不做辛迪加組織的領袖,而且必須找到其它風險投資公司加入,當然,有些風險投資公司會向企業家提供一個可能參與本項投資的風險投資公司名單,以方便尋求投資。    通常,辛迪加組織的牽頭者要收取一些費用,投資銀行作為辛迪加的牽頭者會向小企業收取相當于總投資額5%—10%的費用;另一方面,如果由風險投資公司擔任辛迪加的牽頭者,費用會少收一些,大約是向小企業總投資額的2%—3%,有時,牽頭者還會將這一費用的一部分給其他投資伙伴。    綜上所述,辛迪加組織在風險投資領域十分普遍,但也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其原因是每一風險投資公司都有自己的分析和評估計劃投資對象的方式,都有自己的律師和自己的投資業務規范。因此,企業家只有采用一些巧妙的方法,才能將辛迪加組織起來,共同向公司投資。雖然辛迪加組織可以組成,并且可以非常廣泛地組成,但是,其涉及的問題畢竟太復雜,只能隨時間的推移,逐步完善。

???? 風險投資公司可以根據所有權歸屬和隸屬關系進行如下分類。  1.上市公司  在各類股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上市風險投資公司的數量不多,其風險基金的來源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借貸資金,有的是權益資金,這類公司投資范圍很廣,投資的資金數量高于平均水平。假如您需要的資金量很大,就有必要與這類公司聯系,名聲顯赫的上市風險投資公司很容易查找。  2.私有制公司    風險投資公司中絕大多數屬于私有制公司,其中有些公司的規模較大。 大多數私有制風險投資公司是由少數幾個投資者組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這些投資者包括私人投資基金和保險公司。這類公司可以進行“桿杠式”風險投資,如果其投資基金總量超過1,000萬美元,則通常會進行“權益式”風險投資。在美國,有些較小的私人基金逐步發展成為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s),其中多數偏向于借貸,許多小企業投資公司只從事高息信貸業務。    獲取私人風險投資公司資料的難度很大,這些公司的管理者很少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內部情況,因此,很難從公司內部獲取其風險基金的規模和建立時間。大的私人風險投資公司和老牌的公司知名度高,如果您的業務與這些公司所投資的行業相關,您會很容易地找到他們的。    3.銀行附屬公司    許多銀行設立了風險投資公司,以便他們可以獲取小企業的權益,使用這種方式,他們可以避開銀行法規的限制,保護其所擁有的小企業股權。較大的銀行擁有較大的附屬風險投資機構。銀行信貸部門的工作與銀行風險投資部門的工作緊密相關,在大多數銀行里,這兩項業務根本未設置單獨的承辦機構,只是同一部門的兩種業務而已。如果一個企業家既需要銀行貸款,又需要風險投資,那么不必單獨找風險投資公司,直接找銀行就行。當然,這兩種業務不是所有的銀行都結合在一起辦理的。銀行風險投資部門由于其具有金融機構的優勢,可以進行組合式的風險投資,如將項目融資、貿易融資、銀團貸款、長期商業信貸與風險投資組合在一起向投資目標進行投資,往往組合式風險投資的投資額都會超過風險投資領域的平均水平,可以高達數億美元。銀行組合式風險投資是近十年風險投資發展的主流之一,遺憾的是其未計入風險投資的投資額中,我們預計未來十年世界商業銀行的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就是組合式風險投資。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根本沒有風險投資業務,是否能在近兩三年內開設該業務, 必須視我國金融改制的步伐是否順利,越早開設該業務越能早日趕上國際金融的發展步伐。    4.風險投資股份公司    在美國,風險投資股份公司的規模都很大,一些主要的股份公司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機構,或在一個或幾個風險投資財團中投資。一般來說,獨立投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數量正在逐年減少,大型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通過投資于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股份公司與其他管理風險基金的專業人士一樣屬于有限合伙人,再由有限合伙制公司進行風險投資,股份公司分享其投資報酬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大型風險投資公司投資于小企業,會使一些企業家激動不已;而有些成功的企業家可能會認為,大公司希望對他投資時,不是出售企業權益的最佳時機。    企業家需要花一定的時間與風險投資公司討論投資形式,風險投資公司對投資形式的選擇非常慎重,就像他們選擇所投資的公司一樣。在決定接受資金前,企業家還應該分析一下風險投資家的信譽,對此,本文將在后面進一步討論。    5.辛迪加組織(企業聯合組織)    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風險投資家通知您,他有意投資您的公司,但只能滿足您的部分要求,同時希望形成一個辛迪加組織。他的意思是說,他將與其他風險投資機構聯合向您公司投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應該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您是投資牽頭人嗎?”其涵義是說,該公司在投資集團中居領袖地位,并負責說服其他公司參與對您公司的投資。辛迪加組織在風險投資領域中是相當普遍的,許多風險投資公司都在按常規的辛迪加方式與其他風險投資公司聯合。在投資之初,確定由誰來說服其他風險投資公司加入辛迪加組織,對企業家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況下,牽頭的風險投資公司將主動為企業家和其它風險投資公司牽線搭橋,以“推銷”企業家的項目。在另一些情況下,牽頭的風險投資公司可能是共同基金的第一個投資者,其余投資者會陸續分別投資,這意味著,企業家自己不得不做辛迪加組織的領袖,而且必須找到其它風險投資公司加入,當然,有些風險投資公司會向企業家提供一個可能參與本項投資的風險投資公司名單,以方便尋求投資。    通常,辛迪加組織的牽頭者要收取一些費用,投資銀行作為辛迪加的牽頭者會向小企業收取相當于總投資額5%—10%的費用;另一方面,如果由風險投資公司擔任辛迪加的牽頭者,費用會少收一些,大約是向小企業總投資額的2%—3%,有時,牽頭者還會將這一費用的一部分給其他投資伙伴。    綜上所述,辛迪加組織在風險投資領域十分普遍,但也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其原因是每一風險投資公司都有自己的分析和評估計劃投資對象的方式,都有自己的律師和自己的投資業務規范。因此,企業家只有采用一些巧妙的方法,才能將辛迪加組織起來,共同向公司投資。雖然辛迪加組織可以組成,并且可以非常廣泛地組成,但是,其涉及的問題畢竟太復雜,只能隨時間的推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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