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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公司決議
???? 一、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和公告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二、股東提出臨時議案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2.臨時議案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3.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四、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應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避免股票臨時轉移致使競選董事或者監事的人操縱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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